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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公告2021年第16号 关于对原产于日本、韩国和欧盟的进口取向电工钢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发起期终复审调查的公告
【发布单位】贸易救济局
【发布文号】商务部公告2021年第16号
【发文日期】2021年07月23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公 告
2021年第16号
2016年7月23日,商务部发布2016年第33号公告,决定自2016年7月23日起对原产于日本、韩国和欧盟的进口取向电工钢征收反倾销税,实施期限为五年。各公司税率为:日本公司39.0%-45.7%,韩国公司37.3%,欧盟公司46.3%。2018年6月5日,商务部发布年度第11号公告,接受株式会社posco的价格承诺申请,于2018年6月9日起执行,自执行之日起,中止对原产于株式会社posco的取向电工钢产品征收反倾销税。
2021年1月29日,商务部发布2021年第3号公告。根据该公告,2020年12月31日英国脱欧过渡期结束后,之前已对欧盟实施的贸易救济措施继续适用于欧盟和英国,实施期限不变;该日期后对欧盟新发起的贸易救济调查及复审案件,不再将英国作为欧盟成员国处理。
2021年5月20日,商务部收到宝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和首钢智新迁安电磁材料有限公司代表中国取向电工钢产业提交的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申请书。申请人主张,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原产于日本、韩国和欧盟的进口取向电工钢的倾销可能继续,对中国产业造成的损害可能继续,请求商务部对原产于日本、韩国和欧盟的进口取向电工钢进行期终复审调查,并维持对原产于日本、韩国和欧盟的进口取向电工钢实施的反倾销措施。考虑到英国取向电工钢的实际状况,申请人不再对英国提起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调查申请。自2021年7月23日起,对原产于英国的进口取向电工钢适用的反倾销措施终止实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有关规定,商务部对申请人资格、被调查产品和中国同类产品有关情况、反倾销措施实施期间被调查产品进口情况、倾销继续或再度发生的可能性、损害继续或再度发生的可能性及相关证据等进行了审查。现有证据表明,申请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三条和第十七条关于产业及产业代表性的规定,有资格代表中国取向电工钢产业提出申请。调查机关认为,申请人的主张以及所提交的表面证据符合期终复审立案的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商务部决定自2021年7月23日起,对原产于日本、韩国和欧盟的进口取向电工钢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期终复审调查。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继续实施反倾销措施
根据商务部建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在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调查期间,对原产于日本、韩国和欧盟的进口取向电工钢继续按照商务部2016年第33号公告公布的征税产品范围和税率征收反倾销税,按照商务部2018年第11号公告对原产于株式会社posco的取向电工钢产品执行价格承诺,其价格承诺协议在复审调查期间继续有效。
对各公司征收的反倾销税税率如下:
日本的公司:
1.jfe钢铁株式会社 39.0%
(jfe steel corporation)
2.新日铁住金株式会社 45.7%
(nippon steel &sumitomo metal corporation)
3.其他日本公司 45.7%
(all others)
韩国的公司:
1.其他韩国公司 37.3%
(all others)
2.株式会社posco(posco)的倾销幅度为37.3%,商务部接受其价格承诺协议。在价格承诺执行期间,自该公司进口的被调查产品不征收反倾销税。如出现违反价格承诺协议或其他终止执行价格承诺协议的情况,则按照裁定的倾销幅度对其征收反倾销税。
欧盟的公司:46.3%
二、复审调查期
本次复审的倾销调查期为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产业损害调查期为2016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
三、复审调查产品范围
复审产品范围是原反倾销措施所适用的产品,与商务部2016年第33号公告的产品范围一致,具体如下:
被调查产品名称:取向电工钢,又称冷轧取向硅钢。英文名称:grain oriented flat-rolledelectrical steel, “goes”。
具体描述:取向电工钢按重量计含硅量至少为0.6%,含碳量不超过0.08%,可含有不超过1.0%的铝,所含其他元素的比例并不使其具有其他合金钢的特性;厚度不超过0.56毫米;呈卷状的,则其可为任何宽度;呈板状的,则其宽度至少是厚度的十倍。
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72251100、72261100项下。
四、复审内容
本次复审调查的内容为:如果终止对原产于日本、韩国和欧盟的进口取向电工钢实施的反倾销措施,是否可能导致倾销和损害的继续或再度发生。
五、登记参加调查
利害关系方可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20日内,向商务部贸易救济调查局登记参加本次反倾销期终复审调查。参加调查的利害关系方应根据《登记参加调查的参考格式》提供基本身份信息、向中国出口或进口本案被调查产品的数量及金额、生产和销售同类产品的数量及金额以及关联情况等说明材料。《登记参加调查的参考格式》可在商务部网站贸易救济调查局子网站下载。
利害关系方登记参加本次反倾销调查,应通过“贸易救济调查信息化平台”(http://etrb.mofcom.gov.cn)提交电子版本,并根据商务部的要求,同时提交书面版本。电子版本和书面版本内容应相同,格式应保持一致。
本公告所称的利害关系方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个人和组织。
六、查阅公开信息
利害关系方可在商务部网站贸易救济调查局子网站下载或到商务部贸易救济公开信息查阅室(电话:0086-10-65197878)查找、阅览、抄录并复印本案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的非保密文本。调查过程中,利害关系方可通过相关网站或到商务部贸易救济公开信息查阅室查找、阅览、抄录并复印案件公开信息。
七、对立案的评论
利害关系方对本次调查的产品范围及申请人资格、被调查国家(地区)及其他相关问题如需发表评论,可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20天内将书面意见提交至商务部贸易救济调查局。
八、调查方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商务部可以采用问卷、抽样、听证会、现场核查等方式向有关利害关系方了解情况,进行调查。
为获得本案调查所需要的信息,商务部通常在本公告规定的登记参加调查截止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利害关系方发放调查问卷。利害关系方可以从商务部网站贸易救济调查局子网站下载调查问卷。
利害关系方应在规定时间内提交完整、准确的答卷。答卷应当包括调查问卷所要求的全部信息。
九、信息的提交和处理
利害关系方在调查过程中提交评论意见、答卷等,应通过“贸易救济调查信息化平台”(http://etrb.mofcom.gov.cn)提交电子版本,并根据商务部的要求,同时提交书面版本。电子版本和书面版本内容应相同,格式应保持一致。
利害关系方向商务部提交的信息如需保密的,可向商务部提出对相关信息进行保密处理的请求并说明理由。如商务部同意其请求,申请保密的利害关系方应同时提供该保密信息的非保密概要。非保密概要应当包含充分的有意义的信息,以使其他利害关系方对保密信息能有合理的理解。如不能提供非保密概要,应说明理由。如利害关系方提交的信息未说明需要保密的,商务部将视该信息为公开信息。
十、不合作的后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商务部进行调查时,利害关系方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利害关系方不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的,或者没有在合理时间内提供必要信息的,或者以其他方式严重妨碍调查的,商务部可以根据已经获得的事实和可获得的最佳信息作出裁定。
十一、调查期限
本次调查自2021年7月23日开始,应于2022年7月23日前结束。
十二、商务部凯发app下载的联系方式
地址:中国北京市东长安街2号
邮编:100731
商务部贸易救济调查局 政策法规处
电话:0086-10-65198073、65198054
传真:0086-10-65197590
相关网站:商务部网站贸易救济调查局子网站(网址为http://trb.mofcom.gov.cn)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2021年7月23日
02
商务部关于对原产于日本、韩国和土耳其的进口腈纶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发起期终复审调查的公告
【发布单位】贸易救济局
【发布文号】商务部公告2021年第15号
【发文日期】2021年07月13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公 告
2021年 第15号
2016年7月13日,商务部发布2016年第31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日本、韩国和土耳其的进口腈纶征收反倾销税,实施期限为自2016年7月14日起5年。其中,日本涉案企业税率为15.8%-16.1%,韩国涉案企业税率为4.1%-16.1%,土耳其涉案企业税率为8.2%-16.1%。2018年11月6日,商务部发布2018年第74号公告,将原产于韩国的进口腈纶所适用的反倾销税率从4.1%-16.1%调整为8.6%-21.7%。
2021年5月12日,商务部收到吉林奇峰化纤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吉盟腈纶有限公司、浙江杭州湾腈纶有限公司和宁波中新腈纶有限公司代表中国腈纶产业提交的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申请书。申请人主张,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原产于日本、韩国和土耳其进口腈纶的倾销可能继续,对中国产业造成的损害可能继续,请求商务部对原产于日本、韩国和土耳其的进口腈纶进行期终复审调查,并维持对原产于日本、韩国和土耳其的进口腈纶实施的反倾销措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有关规定,商务部对申请人资格、被调查产品和中国同类产品有关情况、反倾销措施实施期间被调查产品进口情况、倾销继续或再度发生的可能性、损害继续或再度发生的可能性及相关证据等进行了审查。现有证据表明,申请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三条和第十七条关于产业及产业代表性的规定,有资格代表中国腈纶产业提出申请。调查机关认为,申请人的主张以及所提交的表面证据符合期终复审立案的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商务部决定自2021年7月14日起,对原产于日本、韩国和土耳其的进口腈纶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期终复审调查。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继续实施反倾销措施
根据商务部建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在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调查期间,对原产于日本、韩国和土耳其的进口腈纶继续按照商务部2016年第31号和2018年第74号公告公布的征税产品范围和税率征收反倾销税。
对各公司现行反倾销税税率如下:
日本公司:
1.日本依克丝兰工业株式会社 16.1%
(japanexlan co.,ltd)
2.三菱化学株式会社 15.8%
(mitsubishi chemicalcorporation)
3.东丽株式会社 16.0%
(toray industries, inc.)
4.其他日本公司 16.1%
(all others)
韩国公司:
1.泰光产业株式会社 8.6%
(taekwang industrialco.,ltd)
2.其他韩国公司 21.7%
(all others)
土耳其公司:
1.阿克萨丙烯酸化学工业公司 8.2%
(aksa akrilik kimya sanayiia.s.)
2.其他土耳其公司 16.1%
(all others)
二、复审调查期
本次复审的倾销调查期为2020年4月1日至2021年3月31日,产业损害调查期为2017年1月1日至2021年3月31日。
三、复审调查产品范围
复审产品范围是原反倾销措施所适用的产品,与商务部2016年第31号公告的产品范围一致,具体如下:
被调查产品名称:腈纶,又称聚丙烯腈纤维。
英文名称:polyacrylonitrile fiber, 或acrylic fiber。
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55013000、55033000、55063000。上述税号项下变性腈纶(变性聚丙烯腈纤维)不在本次被调查产品范围之内。
四、复审内容
本次复审调查的内容为:如果终止对原产于日本、韩国和土耳其的进口腈纶实施的反倾销措施,是否可能导致倾销和损害的继续或再度发生。
五、登记参加调查
利害关系方可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20日内,向商务部贸易救济调查局登记参加本次反倾销期终复审调查。参加调查的利害关系方应根据《登记参加调查的参考格式》提供基本身份信息、向中国出口或进口本案被调查产品的数量及金额、生产和销售同类产品的数量及金额以及关联情况等说明材料。《登记参加调查的参考格式》可在商务部网站贸易救济调查局子网站下载。
利害关系方登记参加本次反倾销调查,应通过“贸易救济调查信息化平台”(http://etrb.mofcom.gov.cn)提交电子版本,并根据商务部的要求,同时提交书面版本。电子版本和书面版本内容应相同,格式应保持一致。
本公告所称的利害关系方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个人和组织。
六、查阅公开信息
利害关系方可在商务部网站贸易救济调查局子网站下载或到商务部贸易救济公开信息查阅室(电话:0086-10-65197878)查找、阅览、抄录并复印本案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的非保密文本。调查过程中,利害关系方可通过相关网站或到商务部贸易救济公开信息查阅室查找、阅览、抄录并复印案件公开信息。
七、对立案的评论
利害关系方对本次调查的产品范围及申请人资格、被调查国家(地区)及其他相关问题如需发表评论,可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20天内将书面意见提交至商务部贸易救济调查局。
八、调查方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商务部可以采用问卷、抽样、听证会、现场核查等方式向有关利害关系方了解情况,进行调查。
为获得本案调查所需要的信息,商务部通常在本公告规定的登记参加调查截止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利害关系方发放调查问卷。利害关系方可以从商务部网站贸易救济调查局子网站下载调查问卷。
利害关系方应在规定时间内提交完整、准确的答卷。答卷应当包括调查问卷所要求的全部信息。
九、信息的提交和处理
利害关系方在调查过程中提交评论意见、答卷等,应通过“贸易救济调查信息化平台”(http://etrb.mofcom.gov.cn)提交电子版本,并根据商务部的要求,同时提交书面版本。电子版本和书面版本内容应相同,格式应保持一致。
利害关系方向商务部提交的信息如需保密的,可向商务部提出对相关信息进行保密处理的请求并说明理由。如商务部同意其请求,申请保密的利害关系方应同时提供该保密信息的非保密概要。非保密概要应当包含充分的有意义的信息,以使其他利害关系方对保密信息能有合理的理解。如不能提供非保密概要,应说明理由。如利害关系方提交的信息未说明需要保密的,商务部将视该信息为公开信息。
十、不合作的后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商务部进行调查时,利害关系方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利害关系方不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的,或者没有在合理时间内提供必要信息的,或者以其他方式严重妨碍调查的,商务部可以根据已经获得的事实和可获得的最佳信息作出裁定。
十一、调查期限
本次调查自2021年7月14日开始,应于2022年7月13日前结束。
十二、商务部凯发app下载的联系方式
商务部贸易救济调查局 进口调查五处
地址:中国北京市东长安街2号
邮编:100731
电话:010-65198137、65198062
传真:010-65198172
相关网站:商务部网站贸易救济调查局子网站(网址为http://trb.mofcom.gov.cn)
商务部
2021年7月13日
03
印度终止对华自粘式pvc反倾销调查
2021年8月5日,印度商工部发布公告,因申请人撤诉,故终止对原产于或进口自中国的自粘式pvc(self-adhesive polyvinyl chloride film)反倾销调查。
2020年2月7日,印度商工部发布公告称,应印度国内企业pioneer polyleathers limited提交的申请,对原产于或进口自中国的自粘式pvc启动反倾销立案调查。涉案产品主要用于制作商务或个人用醒目的标志和徽标、广告装饰、或用于办公室或家庭的墙壁、窗户等区域的装饰以及地砖装饰等。
04
巴基斯坦对涉中国台湾地区聚酯短纤作出反倾销初裁
2021年8月4日,巴基斯坦国家关税委员会发布第59/2021号案件的最新公告,对原产于或进口自印度尼西亚、泰国和中国台湾地区的聚酯短纤(polyester staple fiber, not exceeding 2.0 denier & excluding colored polyester staple fiber and regenerated polyester staple fiber)作出反倾销肯定性初裁,但是不对涉案产品征收临时反倾销税。终裁结果预计于180日内作出。涉案产品用于生产机织和针织面料的混纺纱和纯涤纶缝纫线,不包括2.0旦尼尔、彩色或再生的聚酯短纤。本案涉及巴基斯坦税号5503.2010项下的产品。
2021年2月6日,巴基斯坦国家关税委员会发布第59/2021号案件,对原产于或进口印度尼西亚、泰国和自中国台湾地区的聚酯短纤启动反倾销立案调查。
05
印度对华陶瓷餐具和厨具作出反规避终裁
2021年8月3日,印度商工部发布公告称,对原产于或进口自中国的陶瓷餐具和厨具(不包括刀具和洁具)(tableware and kitchenware, excluding knives and toilet items)作出反规避终裁,裁定原产于中国的涉案产品经由马来西亚加工并出口至印度以规避印度对中国涉案产品的反倾销税,因此建议对原产于或进口自马来西亚的涉案产品征收1.32美元/公斤的反倾销税,该措施有效期与现行的中国涉案产品的反倾销措施有效期一致。涉案产品的印度海关编码为6911和6912。
2016年10月13日,印度商工部对原产于或进口自中国的陶瓷餐具和厨具启动反倾销立案调查。2017年12月8日,印度对该案作出反倾销肯定性终裁,建议对中国涉案产品征收1.04美元/公斤的反倾销税。2018年2月21日,印度财政部税收局发布通报4/2018-customs(add)号,正式对中国涉案产品征收1.04美元/公斤的反倾销税,有效期为5年。2020年9月25日,印度商工部发布公告称,应印度陶瓷餐具和厨具制造商协会(ceramic tableware & kitchenware manufacturers association)的申请,对原产于或进口自中国的陶瓷餐具和厨具(不包括刀具和洁具)启动反规避立案调查。审查涉案产品是否经由马来西亚生产并出口至印度以规避印度对中国陶瓷餐具和厨具的反倾销税。
06
欧盟对涉华冷轧钢板产品启动第一次反倾销日落复审立案调查
2021年8月3日,欧盟委员会发布公告,应欧洲钢铁工业联盟(eurofer)于2021年5月3日提交的申请,对原产于中国和俄罗斯的冷轧钢板产品(cold rolled flat steel products)启动第一次反倾销日落复审立案调查。涉案产品欧盟cn(combined nomenclature)编码为ex 7209 15 00(taric编码7209 15 00 90)、7209 16 90、7209 17 90、7209 18 91、ex 7209 18 99(taric编码7209 18 99 90)、ex 7209 25 00(taric编码7209 25 00 90)、7209 26 90、7209 27 90、7209 28 90、7211 23 30、ex 7211 23 80(taric编码7211 23 80 19、7211 23 80 95和7211 23 80 99)、ex 7211 29 00(taric编码 7211 29 00 19和7211 29 00 99)、7225 50 80 和7226 92 00。本案倾销调查期为2020年7月1日~2021年6月30日,损害分析期为2017年1月1日~倾销调查期结束。
2015年5月14日,应欧洲钢铁协会(european steel association)代表欧盟多于25%的冷轧钢板产品生产商于2015年4月1日提交的申请,欧盟委员会对中国和俄罗斯的冷轧钢板产品发起反倾销立案调查。2016年2月12日,欧盟对原产于中国和俄罗斯的冷轧钢板产品作出反倾销初裁并征收临时反倾销税。2016年8月4日,欧盟委员会发布对原产于中国和俄罗斯的冷轧钢板产品作出的反倾销终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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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度对华阿托伐他汀中间体(ats-8)发起反倾销立案调查
2021年8月2日,印度商工部发布公告称,应印度企业arch pharma labs limited提交的申请,对原产于或进口自中国的阿托伐他汀中间体(ats-8)[(4r-cis)-1,1-dimethylethyl-6-cyanomethyl-2,2-dimethyl-1,3-dioxane-4-acetatealso known as ats-8) ]发起反倾销立案调查。本案涉及印度海关编码2932、2933项下的产品和2915、2916、2917、2918、2926、2931和2934项下的部分产品。本案倾销调查期为2020年4月1日~2021年3月31日(12个月),损害调查期为2017年~2018年、2018年~2019年、2019年~2020年及倾销调查期。涉案产品的化学名为(4r-cis)-1,1-二甲基乙基-6-氰基甲基-2,2-二甲基-1,3-二氧六环-4-乙酸酯,别称ats-8、asc-3p、tbin、氰基缩酮化合物和阿托伐他汀中间体,其中ats-8最为常用。
鉴于目前新冠疫情(covid-19)的特殊情况,利益相关方应于立案之日起30天内以电子邮件(发送至:[email protected]、dir1[email protected]、[email protected]和[email protected])的方式向调查机关提交相关信息。
08
日本延长涉华氢氧化钾反倾销措施
2021年8月2日,日本财务省发布消息,认定维持对韩国和中国原产氢氧化钾的反倾销税。中国香港和中国澳门的涉案产品不适用上述反倾销税。
2015年5月26日,应日本钾电解工业协会于2015年4月3日提交的申请,日本经济产业省和财务省正式对原产于中国和韩国的氢氧化钾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2016年4月8日,日本发布对中国和韩国氢氧化钾的临时征税令,宣布在2016年4月9日~2016年8月8日期间对原产于中国的氢氧化钾征收73.7%的临时反倾销税,对原产于韩国的氢氧化钾征收49.5%的临时反倾销税。2016年7月11日,日本经济产业省和财务省对上述国家的涉案产品作出反倾销肯定性终裁,并于同年8月9日发布征税令,税率与临时反倾销税率保持一致,有效期至2021年8月8日。2020年8月31日,日本经济产业省和财务省发布公告,决定对原产于中国和韩国的氢氧化钾启动第一次反倾销日落复审立案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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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itc正式对光学外壳和组件及其下游产品启动337调查
2021年8月4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投票决定对特定光学外壳和组件及其下游产品(certain optical enclosures, components thereof, and products containing the same)启动337调查(调查编码:337-ta-1274)。
2021年7月2日,美国criterion technology, inc. of thomaston, georgia向美国itc提出337立案调查申请,主张对美出口、在美进口和在美销售的该产品存在盗取商业秘密,请求美国itc发布有限排除令、禁止令。
美国velodyne lidar usa, inc., of san jose, ca、中国福建fujian fran optics co., ltd., of fujian, china为列名被告。
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将于立案后45天内确定调查结束期。除美国贸易代表基于政策原因否决的情况外,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在337案件中发布的救济令自发布之日生效并于发布之日后的第60日起具有终局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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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itc发布对高密度光纤设备及其组件的337部分终裁
2021年8月3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发布公告称,对特定高密度光纤设备及其组件(certain high-density fiber optic equipment and components thereof,调查编码:337-ta-1194)作出337调查部分终裁:认定存在侵权并发布普遍排除令;向列名被告美国fs.com inc., new castle, de、美国leviton manufacturing co., inc., melville, ny、美国panduit corporation, tinley, il发布禁止令;终止本案调查。
2021年5月24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发布终裁:对本案行政法官于2021年3月23日作出的初裁予以复审,即基于美国fs.com inc., new castle, de于5月4日提出的复审申请和联合应诉方(joint respondents)美国leviton manufacturing co., inc., melville, ny、美国panduit corporation, tinley, il、加拿大the lan wirewerks research laboratories inc., d/b/a wirewerks, canada、美国the siemon company, watertown, ct于同日提出的申请,复审之前作出的存在侵权裁决,利益相关方应于规定日期前提交书面材料。
2020年11月2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发布终裁:对本案行政法官于2020年10月20日作出的初裁(order no.27)不予复审,即基于和解,终止本案对美国afl telecommunication llc, d/b/a afl, duncan, sc的调查。
2020年10月27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发布终裁:对本案行政法官于2020年9月16日作出的初裁(order no.19)不予复审,即终止本案对美国专利号10,120,153第1、10项申诉和8,712,206第14项申诉的调查。
2020年9月29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发布终裁:对本案行政法官于2020年9月10日作出的初裁(order no.16)进行复审后确认,基于同意令终止本案对涉案企业美国total cable solutions, inc., springboro, oh的调查。
2020年9月15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发布终裁:对本案行政法官于2020年8月21日作出的初裁(order no.13)不予复审,即中国上海shanghai tarluz telecom tech. co., ltd., d/b/a tarluz, china上海态路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中国广东shenzhen anfkom telecom co., ltd., d/b/a anfkom telecom, china、中国广东wulei technology co., ltd., d/b/a bonelinks, china这三家中国涉案企业为缺席被告。
2020年8月18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发布终裁:对本案行政法官于2020年7月8日作出的初裁(order no.11)不予复审,即终止对美国注册专利号9,020,320第2项申诉,8,712,206第2、10、11项申诉,10,120,153第2、5-8、11-15、19、24、25、27项申诉,10,094,996第22-29项申诉,10,444,456第17、18、20、29、30项申诉的调查。
2020年6月22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发布终裁:对本案行政法官于2020年6月9日作出的初裁(order no.7、8)不予复审,即涉案企业瑞士huber suhner ag, switzerland、美国huber suhner, inc., charlotte, nc为缺席被告。
2020年5月7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发布终裁:对本案行政法官于2020年4月16日作出的初裁(order no.5)不予复审,即基于申请方撤回终止对美国legrand north america, llc, west hartford, ct的调查。
2020年3月19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投票决定对特定高密度光纤设备及其组件(certain high-density fiber optic equipment and components thereof)启动337调查(调查编码:337-ta-1194)。
2020年2月21日,美国 corning optical communications llc向美国itc提出337立案调查申请,主张对美出口、在美进口和在美销售的该产品侵犯了其专利权(美国注册专利号9,020,320、8,712,206、10,120,153、10,094,996、10,444,456 ),请求美国itc发布普遍排除令、禁止令。
美国afl telecommunication holdings llc, d/b/a afl, duncan, sc、美国fs.com inc., new castle, de、瑞士huber suhner ag, switzerland、美国huber suhner, inc., charlotte, nc、美国legrand north america, llc, west hartford, ct、美国leviton manufacturing co., inc., melville, ny、美国panduit corporation, tinley, il、中国上海shanghai tarluz telecom tech. co., ltd., d/b/a tarluz, china上海态路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中国广东shenzhen anfkom telecom co., ltd., d/b/a anfkom telecom, china、加拿大the lan wirewerks research laboratories inc., d/b/a wirewerks, canada、美国the siemon company, watertown, ct、美国total cable solutions, inc., springboro, oh、中国广东wulei technology co., ltd., d/b/a bonelinks, china为列名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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