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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资讯:出口商在国际双保理中的风险与防范-凯发app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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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国际贸易环境复杂、条件恶化,金融危机的影响下出口商面临的风险尤甚。随着经济全球化的深入和发展,国际市场实际上已由卖方市场逐渐转变成买方市场。传统的结算方式如电汇(t/t)或信用证(l/c)由于中间环节复杂、手续繁琐、费用过高,给进口商造成极大的资金压力;而非信用证结算方式例如承兑交单(d/a)或赊销(o/a)虽然有利于进口商进行交易,但出口商可能面临无法及时、安全收汇的风险。因此,在买方缺少资金、卖方急需扩大市场的背景下,国际保理逐步发展起来。国际保理作为一项新兴的国际结算手段,在国际贸易中逐渐被广泛使用。国际保理对于出口商,特别是中小企业意义重大,在提高国际市场竞争力的同时也有利于企业达成交易、及时收回货款、减少收汇风险,在对客户资信调查、收款和销售账户管理方面也能节约人力、成本等。
同时国际保理对于出口商而言仍然存在风险,即便出口商获得进口保理商对进口商的信用额度,也不意味着风险全部消除。诸如出口商自身原因造成贸易纠纷使保理商免责、进口商诚信不足或与保理商勾结欺诈、进口保理商将核准额度缩减或撤销等,都会导致出口商面临货款不能及时收回或无法足额收回的情况发生。
由于国际贸易中多采用双保理,因此本文主要从国际双保理的角度,通过一则案例分析出口商在国际双保理业务中面临的风险,并提出相应的防范对策。

  

 一、国际双保理概述

   国际保理(internationalfactoring),是国际贸易在赊销和承兑交单贸易结算方式下,保理商向出口商提供的一项包括出口贸易融资、进口商资信调查及评估、销售账务处理、应收账款管理和催收、买方信用担保等内容的综合性金融服务。其核心内容是国际保理商通过收购债券的方式提供出口融资。
   根据保理业务所涉及的保理商,国际保理业务分为国际单保理和国际双保理。由于出口商和进口商所在的国家或地区不同,出口商和出口保理商很难了解进口商所在国的法律法规和业务惯例,出口保理商通常会选择进口国当地的一家保理商来共同合作。因此通过两个保理商的分工协作来共同完成的保理业务,就是国际双保理。
   在国际双保理中,出口保理商与出口商签订保理协议,负责与出口商联系,接受其转让的债权并提供融资服务;进口保理商负责与进口商联系,评估进口商资信并向出口保理商提供信用额度,接受出口保理商的债权再转让,催收应收账款并承担进口商的信用风险。出口保理商与进口保理商之间也存在契约关系,它们分别对出口商的履约情况和进口商的资信状况进行了解并保证,从而促进交易的完成。

 

  二、出口商面临的风险(案例分析)

  (一)案例简述
   我国某出口商a公司获得对h国甲公司的20万美元保理信用额度。次年出口商a公司按合同出货后将两张发票:一张抬头为甲公司金额13万美元,另一张抬头为甲公司的子公司乙公司金额10万美元,共计23万美元的债权转让给出口保理商,并获得信用额度80%的融资金额16万美元。出口保理商随后将发票转让给h国的进口保理商。当发票项下的应收账款到期时,甲公司未按期付款也未提出贸易纠纷,只是强调资金周转困难无法如期付款,请求延后到期日,我方未予置理。两个月后进口保理商向出口商发来争议通知,称进口商甲公司提出商业发票上的货物品质与合同不相符,并以此为理由拒绝付款。出口商a公司得知后将发票和合同认真比对,发现发票上的货物品质确实与合同规定的不完全一样,但由于该产品具有国际公认的误差,出口商才忽略订立品质公差条款。a公司随即提供了国际权威商检机构出具的品质公差证明文件,与其他检验证明一起交送给保理商协助解决争议,但进口商甲公司仍要求推迟付款时间,我方未予置理。之后,进口保理商致电出口保理商,称进口商甲公司已正式提出贸易纠纷,理由是出口商a公司以前所发运的货物存在过质量问题,从而怀疑两张发票项下的货物质量有问题,进口保理商因此暂时免除担保付款的责任。
   经调查,该批货物抵达目的港口后甲公司因欠款问题,货物已被当地某银行所控制,甲公司存在因无力付款而故意挑剔货物质量的可能性。因此,出口保理商多次致电进口保理商,要求其履行赔款责任,但未被进口保理商所接受。后在出口保理商和国际保理商联合会秘书处的多次督促和压力下,进口保理商在h国法院起诉了甲公司,但仅凭被告律师提交的辩护词就认定此案涉及贸易纠纷而立即撤诉,并将应收账款发票反转让给出口保理商。出口商a公司就该贸易纠纷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仲裁庭对该案进行审理后,裁决出口商胜诉。出口保理商要求进口保理商依据仲裁结果赔付。经多次交涉,进口保理商仅对抬头为甲公司的发票13万美元进行赔付,而抬头为乙公司的10万美元发票被认为不属于核定信用额度范围而未予赔付,经反复多次交涉也无结果。
   (二)国际双保理中出口商面临的风险
   从上述案例可以看出,即使出口商获得了进口保理商对进口商的信用额度,也并不意味着风险全部消除。因为进口保理商的信用担保只针对当进口商由于资信原因,以及因国家风险、不可抗力、自然灾害等造成不能付款的风险;对于因贸易纠纷致使进口商拒绝付款的情况,进口保理商不负责赔偿。因此,出口商在国际双保理业务中可能面临以下风险:
   1.因贸易纠纷致使保理商免责的风险
当出现买卖双方因商品质量、规格、数量等与合同存在不符,或卖方发票与合同存在不一致而导致买方拒绝付款的情况,进口保理商将免除信用担保责任,出口保理商也可追索已付给出口商的融资款项。因此,贸易争议是导致出口商无法安全收汇的重要因素。我国一些中小企业由于经验不足,对国际市场和国际惯例缺乏了解,容易出现实际交货与合同规则不完全相符的情况,导致保理商在贸易纠纷中免责而出口商将承担全部风险。上述案例中出口商提供的商业发票与合同不完全相符,且忽略了订立品质公差条款,才使得进口商有机会提出贸易纠纷而拒绝付款。
2.因进口商信誉不足导致的风险
   事实上,即使出口商完全履约,进口商也可能故意寻找各种借口和理由制造贸易争议,从而延迟付款或拒绝付款。在上述案例中,一方面出口商a公司忽略订立品质公差条款,对方进口商很可能发现却并未提出,从而为后期凭此提出贸易争议留下机会;另一方面,进口商因无力付款在没有真凭实据的情况下推测货物存在质量问题,并在规定时间内提出贸易争议并拒绝付款,从而使进口保理商认为贸易纠纷的存在而撤诉并免除了进口保理商在核定信用额度下的赔偿责任,使得出口商和出口保理商承担风险。
   3.进口保理商因自身利益而消极起诉的风险
   根据《国际保理通用规则》,出口商和出口保理商负有解决贸易争议的首要责任,进口保理商也需为解决贸易纠纷提供帮助。当贸易纠纷发生,由于债权已经转让,进口保理商要起诉买方。由于进口保理商既是出口商应收账款的委托人,又是进口商信用担保的担保人。因此,当进口保理商得知进口商存在财务困难,很可能会消极起诉,从而使得自身利益不受损害,因为胜诉意味着进口保理商必须自行承担赔付责任。上述案例中,尽管进口保理商在压力下起诉了进口商,但却轻易认定此案涉及贸易纠纷而立即撤诉,在整个过程中都持有消极态度,导致出口商和出口保理商交涉困难,最终出口商损失惨重。
  (三)从案例引发的启示
   1.出口商应严格履行贸易合同的义务
   当出口商没有严格履行合同规定的责任义务或合同条款存在问题时,可能导致进口商提出贸易纠纷而免除进口保理商的赔付责任。因此,出口商应合理规避因自身原因造成进口商拒绝付款的风险。一方面,进口商通常会针对货物质量、数量、规格等提出争议,例如上述案例中,进口商以发票和合同存在不符为由提出贸易纠纷;因此出口商应合理订立品质公差条款,文字描述也应明确、具体。另一方面,出口商应严格履行贸易合同规定的义务,例如按时提交与合同相符的货物和单据、严格按照合同要求办理运输、保险并付清相关费用。
2.进口保理商的保付是有条件的
《国际保理通用规则》第二十七条作出如下规定:(1)进口保理商或出口保理商在得知争议发生时,应立即向对方发出争议通知;当收到争议通知时,该笔应收账款的核准视为暂时中止。(2)若争议是由债务人提出,且进口保理商在争议所涉及应收账款到期日后90天内收到争议通知的,则出口保理商不得要求进口保理商对债务人因争议而拒付的款项进行担保付款。(3)若争议是由债务人提出,且进口保理商在担保付款后、应收账款到期日后180天内收到争议通知的,则进口保理商有权索回因争议而被债务人拒付的款项。
   因此,在国际保理业务中,进口保理商对出口商的赔付是有条件的:(1)在已核准的信用额度内承担应收账款的风险;(2)出口商转让给保理商的应收账款应是合格的,进口保理商的担保才有效。如果进口商提出争议,且在发票到期日后90天内提出,进口保理商担保付款的责任就随之解除了。所以,对出口商来说并非获得了核准的信用额度,就意味着当进口商拒绝付款时,保理商也一定会赔付。一旦进口商拒绝接受货物或发票,或提出抗辩、反索或抵消,包括(但不限于)由于第三方对与应收账款有关的款项主张权利而产生的抗辩,则视为争议发生。而对于发生了贸易纠纷的应收账款,无论是否在信用额度内,均被视为不合格的应收账款。
    3.对于贸易纠纷的认定存在缺陷
   《国际保理通用规则》对于贸易纠纷的认定是存在缺陷的:(1)对于贸易纠纷的原因缺乏明确、合理的界定。国际保理是采用赊销的信用销售方式,因此买卖双方均需认真履行合同规定的责任义务,即出口商要按质按量履行交货义务,进口商要按时支付款项。若货物的质量并没有问题,而是因为进口商自身原因,如自身信誉不佳、进口商市场价格发生变化、资金周转不及时等导致不能按时付款,是否可以成为贸易纠纷的理由,《国际保理通用规则》并未作出明确规定。这会造成只要进口商在规定时间内提出争议,就可以免除进口保理商的担保赔付责任,而贸易纠纷是否合理存在则并无证实。(2)对于保理商是否应该审核贸易纠纷的真实性未作规定。进口商在提出争议后是否应该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申明、进口商对货物质量提出争议是否经相关权威机构检验、进口保理商是否应该审核贸易纠纷的表面真实性等,《国际保理通用规则》未作规定和说明。进口商提出贸易纠纷应具有真凭实据,不能仅凭口头说明而使进口保理商认定存在争议而免除其赔付责任。而对于需要提供哪些书面证明文件未作规定。因此,对于进口商提出争议的认定上较为含糊,缺少制约条件,导致出口商和出口保理商在国际保理业务中的权利是不对等、难以得到保障的。
   4. 是否应该在合同中约束信用额度被缩减或撤销的条件
   根据《国际保理通用规则》第十八条,进口保理商有权视情况缩减或撤销单笔订单额度或信用额度。进口商在履约过程中,可能会出现商品不适销或因政治、经济等外部环境突然变化造成进口商偿付能力降低,可能导致进口保理商无法向进口商实现债权,因此进口保理商会缩减甚至撤销信用额度从而降低自己的风险,这是对进口保理商的利益进行维护所赋予其酌情行使的权利。但这很可能会对出口商不利,当进口保理商发现进口商偿付能力下降而缩减或撤销信用额度,若出口商已无法配合进口保理商停运在途货物,将遭受额外损失。  
   因此,为了防止进口保理商滥用该权利,出口商是否应在订立合同时就明确规定进口保理商缩减或撤销信用额度的具体条件、进口保理商是否应在出口商发货前报告进口商的不利资信、当进口保理商据以缩减或撤销信用额度的原因不充分或错误时是否应承担因此给出口商造成的损失,这些都值得讨论并作出明确的规定。

   

 三、出口商防范和规避风险的措施

   出口商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采取措施,防范和规避风险:
   (一)保证出口货物的质量要求
   出口商应严格按照质量要求出口货物,避免因伪劣产品而毁损自身商业信誉;注意合同内容与发票内容的一致性,必要时可订立品质公差条款。由于进口保理商只对核准的信用额度内承担信誉担保,出口商应在信用额度内发货,从而保证资金安全收汇。
  (二)选择信誉高、经验丰富的出口保理商
   这类出口保理商的凯发网娱乐的合作伙伴即进口保理商的资信在很大程度上也能得到保证,同时信誉卓越、经验丰富的出口保理商能帮助出口商把控风险,严格按照规定和原则行事。出口商也可以在出口保理协议中要求出口保理商应促成进口保理商在进口商提出争议时进行必要的审查,从而避免进口商随意提出争议拒绝付款。
  (三)注意审查进口商的资信
   出口商不能单纯依赖进口保理商核准的信用额度,当出口商取得进口保理商核准的信用额度的同时,应注意了解和审查进口商的资信。保理商对进口商进行资信审查时往往注重其资金实力或未来的现金流,而非进口商的经验诚信,因此出口商可以通过多渠道了解进口商的信誉,特别是在大额交易中。
   (四)事先约定贸易争议的认定依据
《国际保理通用规则》对于贸易争议的认定是存在缺陷的,因此出口商在与进口商签订的销售合同中应明确进口商在规定的效期内如对货物质量等存在异议,应当提供亲自签发的具备法律效力的书面证明或由相关权威机构出具的书面证明。同时,由于国际保理业务通常采用赊销或承兑交单的方式,允许进口商先提货后付款,因此出口商可以在合同中规定进口商提出争议的时间限制。
  (五)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当面对贸易纠纷时,出口商应寻求法律途径解决,合理、恰当地使用国际保理业务争议解决机制处理和解决纠纷。国际保理业务的争议解决途径有三种:1. 和解,即买卖双方互相协商解决;2. 仲裁;3. 法律诉讼。同时,出口商应注意诉讼时效和告知条件。在和解的情况下诉讼时效为收到争议通知书后180天,仲裁和法律诉讼的时效为收到争议通知书后三年。出口商和出口保理商应在收到争议通知书的60天内与进口保理商联系,应定期告知对方解决进展情况,防止进口保理商将应收账款反转给出口保理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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